广东共青团失联团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
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规范团籍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有关团内制度规范,结合广东省实际,制订广东共青团失联团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指引。
一、工作原则
做好失联团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团要求,按照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完备工作流程,立足教育提高,区别不同情形,稳妥有序进行。
失联团员组织处置工作的目的在于找回失联团员,密切联系服务,加强教育管理,提高团员意识,推动自觉按时交纳团费。而不是为了把失联团员从团组织中清理出去,减少团员教育、联系、服务的基数。
1.首在查找联系。坚持应查尽查、全员覆盖,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拓宽查找渠道,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想方设法与失联团员取得联系,最大限度减少失联团员数量。
2.注重教育帮助。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引导重新取得联系的团员正视存在问题,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团员义务,按照团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回归到团的组织中来。
3.严格日常管理。跟进落实团员管理措施,认真做好关爱服务工作,督促团员自觉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接受团组织监督,防止再次失联。
4.稳妥慎重处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分析团员失联原因、失联期间表现和本人态度,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处置,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检验。
二、处理依据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第八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20〕13号)
第二十二条 与团组织失去联系1年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团员,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团员,出国(境)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团员,停止团籍。对停止团籍的团员,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停止团籍后,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核实、批准,可以恢复团籍。停止团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对受到劝其退团、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团除名、退团除名等组织处理的个人,不能恢复团籍;退团以后又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团。受到开除团籍纪律处分的,原则上不能重新入团。
第三十条 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主动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
(四)拒不改正错误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对团员劝退、除名一般由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报上级团(工)委或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批准。
(三)《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规范团籍管理的实施办法》(团粤发〔2024〕4号)
第十三条 与团组织失去联系1年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团员,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团员,出国(境)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团员,可由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研究提出停止其团籍的决定,经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或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授权的基层团委核实、批准,可以停止该团员团籍。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基层团委代为履行团支部职责。
停止团籍决定生效后,由团员所在团支部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停止团籍手续,申请将团员的团籍状态变更为“停止团籍”,基层团委应当在团支部提交申请后及时完成审批。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在电子团员证加注“停止团籍”标签。团员申请恢复团籍,应按规定缴清失联及停止团籍期间的欠缴团费。
第十四条 团员停止团籍满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团员停止团籍期间,如团员本人与团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团籍申请,由所在团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召开团员大会,研究提出是否恢复其团籍的决定,经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或经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授权的基层团委核实、批准,可以恢复其团籍。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基层团委代为履行团支部职责。
恢复团籍决定生效后,由团员所在团支部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恢复团籍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可以授权所属的团委审批停止、恢复团籍,也可以收回权限、提级审批。
第十七条 停止团籍是对团员团籍的管理手段,不是组织处置,也不是团纪处分。
三、工作流程
(一)与团组织失去联系的团员
1.核查范围
(1)团员在“智慧团建”系统向所隶属团支部报到并被团支部审核通过后,连续6个月不与隶属团组织联系(团组织连续6个月主动与其联系均无法成功)并且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的。
(2)团员因外出学习、工作或生活等方面的原因,从团支部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流出后,未办理组织关系转接,连续6个月不与隶属的团组织联系(团组织连续6个月主动与其联系均无法成功)并且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的。
(3)团员从外地或外单位转入,已通过“智慧团建”系统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被转入团组织审核接收后,连续6个月不与隶属团组织联系(团组织连续6个月主动与其联系均无法成功)并且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的。
(4)连续6个月以上与团组织失去所有联系的其他情况。
2.核查及教育管理
(1)团员连续6个月不与隶属团组织联系(团组织连续6个月主动与其联系均无法成功)并且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失联团员,团支部及其上级团组织要开展核查工作,严格履行团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2)核查期间,基层团组织要通过电话、微信、邮件或走访等形式,尝试各种方式与失联团员联系。要严肃认真记录核查认定的过程,包括核查的次数和时间、尝试与团员建立联系的方式和手段等,规范填写《失联团员核查记录表》(附件1)。
(3)对核查期重新取得联系的团员,要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加强批评教育,引导团员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团员基本义务,按照团章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主自觉交纳团费、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接受团组织的监督。
3.停止团籍和恢复团籍
(1)与团组织失去联系1年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团员,可以停止其团籍。
(2)停止失联团员团籍应当在其连续6个月不与隶属团组织联系后起算,有不少于3次的核查记录,且最后一次核查记录应当在团员失联时间满1年以上。如失联1年内一直未开展核查联系的,也应当做好不少于3次核查,且每次核查间隔1个月,方能停止其团籍。
(3)对失联团员作出停止团籍的决定(附件2),应由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经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或经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授权的基层团委,格式见附件6)予以批准(附件3、附件4)。
停止团籍决定生效后,由团员所在团支部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停止团籍手续,申请将团员的团籍状态变更为“停止团籍”并上传有关佐证材料(包含《失联团员核查记录表》、所在团支部决议、上级团委批复),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团委应当在团支部提交申请后及时完成审批。审批完成后,系统自动在电子团员证加注“停止团籍”标签。团员申请恢复团籍,应按规定缴清失联及停止团籍期间的欠缴团费。
(4)团员停止团籍期间,如团员本人与团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团籍申请,由所在团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召开团员大会,研究提出是否恢复其团籍的决定,经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或经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授权的基层团委)核实、批准,可以恢复团籍。如发现团员在失联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要严格执行团的纪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恢复团籍决定生效后,由团员所在团支部通过“智慧团建”系统办理恢复团籍手续。
(5)团支部因故无法召开团员大会的,可由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或经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授权的基层团委)直接对失联团员作出停止团籍、恢复团籍的决定(附件5),并通过广东共青团“智慧团建”系统办理停止、恢复团籍手续。
4.除名
(1)在同失联团员取得联系后,如该团员存在主动提出退团且经教育后仍坚持退团,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团费且经教育后仍拒绝改正等符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20〕13号)第三十条列举条款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
(2)予以除名应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在作出决定前要广泛了解情况,充分开展教育,解释团内规定,使其正确知悉政策和后续影响。作出除名决定必须由集体研究讨论,对事实的认定要准确,处理决定要得当。
(3)对团员作出除名决定应严格履行工作程序,由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报基层团委审批。基层团委应向地市负责基层组织建设业务的部门(省属高校应向团省委学校部)申请带有统一编号的《共青团员除名告知函》,由团支部送达本人并签名确认后生效。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详见2021年《共青团员除名告知函使用指引》。
(二)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团员
团员离校出国出境前,学校团组织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在境外留学(学习)地点、时间期限、境内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情况,由学校团委审批后,统一登记造册备案;团员在国(境)外期间,应由学校团委或院系团委编入“出国留学(出境学习)团员团支部”(可根据人数确定隶属学校团委或院系团委)集中管理;团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团组织应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手段或通过学生在境内的联系人等途径,与团员保持定期联系,做好团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团员在保留期限内归来,团组织应要求其报告在国(境)外学习、生活以及政治表现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好恢复参加团组织生活的各项工作。如联系认定团员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可以按程序停止其团籍。
(三)出国(境)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团员
学校团组织应定期清理“出国留学(出境学习)团员团支部”,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手段或通过学生在境内的联系人等途径,与团员进行沟通,了解其相关情况,如确认超过保留期限后仍不能归来的,应按程序停止其团籍。
四、后续处理
团员停止团籍满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按自行脱团予以除名,但应当按照除名程序妥善处理。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智慧团建”系统将根据团员的年龄、是否担任团内职务等自动判定是否符合超龄离团条件,如符合,系统自动将团员的团籍状态变更为“超龄离团”,并在电子团员证加注“超龄离团”标签。团员处于“停止团籍”状态期间,对于未担任团内职务且年满二十八周岁的,系统自动将团员团籍状态变更为“超龄离团”,并在电子团员证加注“超龄离团”标签,未缴清团费的,备注“欠缴团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处置失联团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各基层团委、团支部要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与团员取得联系,找回失联团员,最大限度减少失联团员数量。严禁为逃避工作责任,随意将团员认定为失联团员。
(二)务必求真务实,严格履行程序。基层团组织要安排专人专责定期跟踪排查,依照规定的组织程序,摸清摸透团员团籍情况,作出稳妥慎重的安排,严格履行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防止宽严失当,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注重思想教育,抓好教育管理。注重团员思想政治工作,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引导重新取得联系的团员正视存在问题,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团员义务,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回归到团组织中来。严格日常管理。跟进落实团员管理措施,认真做好关爱服务工作,督促团员自觉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接受团组织监督,防止再次失联。
(四)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团省委将对“智慧团建”系统中登记的停止团籍团员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或程序不规范、不健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团干部,一律按团内纪律要求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同级党委。对不认真查找联系、不严格规范管理、不及时作出处置的,上级团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附件(下载地址:团粤办发〔2025〕9号 关于印发《广东共青团团员发展工作指引》和《广东共青团失联团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doc):
1.失联团员核查认定记录表
2.团支部关于停止XXX等团员团籍的决议
3.团支部关于停止XXX等团员团籍的请示
4.团委对关于停止XXX等团员团籍请示的批复
5.团委关于停止XXX等团员团籍的决定
6.关于授予XXX等基层团委停止和恢复团员团籍权限的通知